全国客户服务: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合作/咨询),173-0411-9111/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微信:543646
上一张 下一张
您当前位置:主页 > 帮助中心 > 学术期刊

剽窃的学术论文是如何定义的

对于评审职称的作者来说,最害怕的就是挂上剽窃的罪名,这个罪名对于职称评审的打击可以说是致命的,可能导致我们再也无法进行职称评审,因此这也是很多作者很重视的,那么学

4006-054-001 立即咨询

剽窃的学术论文是如何定义的

发布时间:2022-10-24 20:47 热度:

剽窃的学术论文是如何定义的

  对于评审职称的作者来说,最害怕的就是挂上剽窃的罪名,这个罪名对于职称评审的打击可以说是致命的,可能导致我们再也无法进行职称评审,因此这也是很多作者很重视的,那么学术论文抄袭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剽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以提供反抄袭、反剽窃服务而著称的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袭、剽窃和引用的界定标准时这样说明: “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最后小编简单推荐关于职称论文常识问题希望可以对作者评审职称论文有帮助!



剽窃的学术论文是如何定义的


SCI学术指导


剽窃的学术论文是如何定义的
公司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科技创业大厦19层 运营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金盾路127号 研发中心:大连市西岗区大工西岗科创产业园10层 邮政编码:116029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微信咨询:543646 业务咨询、合作:159-9855-7370(同微信) / 173-0411-9111 电子邮件:Djy@Jiqunzhihui.com
集群智慧®为我公司注册商标,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7、9、11、20、30、35、36、37、38、40、41、42、44、45类用途中受法律保护,侵权必究。侵权删除:2544906@QQ.com
本企业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用等级AAA级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本站部分服务由本平台认可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如服务的质量有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向我平台反馈,我们将及时为您解决,平台保障用户的全部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请认准本站网址(www.jiqunzhihui.org.cn),推荐百度搜索“集群智慧云科服”直达本站。
版权所有:大连集群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ICP备案:辽ICP备2021010330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EDI证:辽B2-20230179 D-U-N-S邓白氏全球编码:620550735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