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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

互联网金融深入普及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相融合使金融焕发了更大的活力,我国开始逐渐进入全民金融时代。未来的互联网技术发展将会推动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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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

发布时间:2022-10-04 09:27 热度:

金融论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

  互联网金融深入普及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相融合使金融焕发了更大的活力,我国开始逐渐进入全民金融时代。未来的互联网技术发展将会推动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利好。同时我们也应注意,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必须要有全面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监管措施。首先,就要在修正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其次,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加强合作,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最后,我们应当采取合适的监管力度,才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迎来新的契机。

  《》China Finance(半月刊)1950年创刊,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刊物,以"大金融、宽口径、全方位"为视野,以解读、宣传金融方针政策,反馈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实际金融问题为主要任务,以服务于金融改革和发展、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服务于金融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为宗旨。《中国金融》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主办单位:中国金融出版社,国内统一刊号:11-1267/F,国际标准刊号:0578-1485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特点

  关于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目前尚无统一说法。郑联盛(2014)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金融模式。谢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处于传统金融和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将其划分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八大类。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陈林(2013)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三种类型: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夏静荣(2014)认为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相结合,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利,因此存在很多优势特点。洪娟等(2014)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高等特点。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通过互联网在客户、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帮助客户快速实现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谢平,2014)。李淼焱(2014)将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急速扩张,互联网金融规模快速膨胀,而当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用户达到一定数量、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时,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给整个经济带来很大冲击。二是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信息安全和转账安全目前有明显漏洞,极易被不发分子利用。

  (二)P2P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互联网上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依托互联网的技术优势,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借贷难的问题,P2P的借贷行为分析。自从2005年世界上第一个P2P网贷平台Zopa问世后,P2P网络贷款便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P2P网络贷款属于非人格化的交易,对社会网络的依附性不强,且投资人的风险足够分散,所以不会出现类似民间金融的内在不稳定性(邹传伟,2007)。

  (三)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主要是互联网上的股权融资,一些初创企业通过众筹的方式可以获取资金来完成创业。众筹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所投资金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在投资项目获得全部目标收益之前,投资人很难监控资金的使用动向,因而无法保证资金安全。也因此,众筹模式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李淼焱(2014)认为应当根据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的影响程度及风险大小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定监督范围,量化监督强度,再根据最终评估结果采取对应的监管方式。针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在支付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因此文献多集中在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010)建议国内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针对技术风险的管理,操作风险来源于工作人员或投资者操作不当。殷志勇等(2010)指出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水平,制定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针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王占军(2013)主张在风险管理方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政策,出台《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等一系列专门规则,积极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国外对此类风险的监管,一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并在具体监管上将其列为“货币服务机构”,认定其仅是从事货币转账或货币服务业务的一般企业。二是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其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三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四是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上注册,正式运营前应通过相关认定。五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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