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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发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经济与管理》 于1986年创刊,目前本刊为双月刊,由河北经贸大学主办,主要刊登经济类、管理类研究论文,是原河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委组织部,后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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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发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04 09:28 热度:

经济论文发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于1986年创刊,目前本刊为双月刊,由河北经贸大学主办,主要刊登经济类、管理类研究论文,是原河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委组织部,后调整为河北经贸大学主办,河北教育厅主管。本刊坚持学术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的优良学风。

  [摘要]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引领人类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智力成果的消费开始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额的增长中可见一斑。与此同时,在追逐利润的驱使下,尤其是随着社会分工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并日趋复杂。如何科学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成为立法和司法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对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这一适用问题的研究其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论文发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制度设计

  一、制度设计的前提: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澄清

  在进入主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阐述一下有关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作为本文研究的前提。

  1.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互为依存,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认定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追究侵权责任。因此,只要侵权行为得到认定,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得不到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其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只要承担了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必是侵权行为。认清此关系,我们就会发现有的文章和法律文书中存在显而易见的错误判断和表达。如,“有的时候侵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如,在原告英特莱格公司诉告可高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在判决书的法院认为部分中认定被告北京复兴商业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判决主文中判令被告北京复兴商业城停止销售被告可高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积木块的系列玩具产品,这实际上是要求北京复兴商业城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研究该问题,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归责原则的适用指向的是同一种活动,即,对某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同时也必然是归责原则的适用过程,而归责原则适用的结果——该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必然得出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因此,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否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需要注意的是,归责原则一词中的“责”是指抽象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它并不表示某种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甚至是所有的责任方式。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必然引发侵权责任,但有的侵权行为可能不会引发某种侵权责任方式。

  2.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方式。对每一种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来说,其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种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会影响到侵权责任方式的确定。如,对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的起诉,判决停止侵权就属于多余,有违法律适用的科学和精确。再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无须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而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要求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正是由于未认清上述问题,有人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等同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3.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种类和性质不同,决定了具体侵权责任方式的实现方法不一样。如,出版社发行盗版书,权利人诉请停止侵权,法院应当在判决出版社停止发行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出版社收回并销毁给书店的盗版书,否则就不能实现侵权行为的真正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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