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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价值模糊的社会伦理根源探析

文成伟,王娜 [摘要]建筑价值模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特殊价值现象,其表现主要有设计者的价值认知任性、决策者的价值判断悖谬以及使用者的价值敏感弱化三个方面。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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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价值模糊的社会伦理根源探析

发布时间:2022-10-05 10:03 热度:

建筑价值模糊的社会伦理根源探析

  文成伟,王娜

  [摘要]建筑价值模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特殊价值现象,其表现主要有设计者的价值认知任性、决策者的价值判断悖谬以及使用者的价值敏感弱化三个方面。它们分别产生于建筑价值共同体内部三种不同的价值意识情境: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以及使用者的价值反馈缺位。建筑价值模糊的产生除了价值自身的根由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社会伦理根源,即设计者的经济利己、决策者的权力异化以及使用者的信仰迷失。针对这一现象,构建社会他律与伦理自律内外协调统一的思维框架与实践方式,不失为建筑价值模糊消解的一种可能路径。

  [关键词]建筑;价值模糊;根源;

  消解模糊在字面上的含义一般是指混淆不清、界限不明,是事物在性态和类属方面的不清晰、不确定、亦此亦彼[1](P24)。价值作为一种适度意义上价值客体的功能显化和价值主体的需求满足,是一种效用意识关系,其确定性体现于价值意识的理性清晰展现;反之,则会导致价值意识的不清晰、不确定、亦此亦彼,即价值模糊。价值模糊是社会价值原则、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的非确定性的显露,是价值关系的隔膜边缘灰度的展现,表现为个人或群体由于对价值原则、规范难于分辨而呈现的价值意识不清晰。价值模糊有原生与衍生的二型之分:原生型的价值模糊是由价值原则、规范本身的抽象性、笼统性造成的,与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演变有关,是不可根除的;衍生型的价值模糊是价值行为主体由于缺乏或并未投入足够的价值辨析能力,导致价值界限难以判别的混沌状态,在一定条件下有规避或消解的可能,本文主要讨论此种价值模糊类型。

  由于价值本身蕴含极强的个性心理特征,因而在面对具有复杂性状的事物、行为、思维模式的价值认定时,认识上的不确定所带来的价值模糊就会显现。价值模糊是当前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价值现象,客观存在于技术人工物的价值现实呈现中。作为一种具有复杂性状的技术人工物,建筑所承载的价值认知也颇为复杂,随之而来的价值后果更是难以预测。在面临建筑价值的选择、判断时,这种难以预测所带来的不确定就会促生建筑价值模糊。

  一、建筑价值模糊的内涵与表现

  建筑作为一种技术是有价值意向性的。根据技术开发的四种模式[2](P9),建筑按其价值意向性来说明显属于社会需要导向型(即建筑应基于社会需要而产生和改进),但其在现实社会的部分建筑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从部分建筑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四面均为透明玻璃幕墙的公共厕所,还是无障碍通道入口处即为多级台阶的大型剧院,它们的价值意向性并非确定、明晰。对于建筑的价值出发点——社会需要来说,似乎满足却又并非充分满足,而这正是亦此亦彼的体现,建筑价值模糊的问题就此凸显。

  二、建筑价值模糊产生的社会伦理根源

  建筑价值规则的抽象性和笼统性决定了建筑价值模糊有其客观的不可超越的根源,但除此之外,建筑价值模糊还有更为深刻、复杂的社会伦理根源,主要有三个方面:设计者的经济利己、决策者的权力异化以及使用者的信仰迷失。

  1.经济利己招致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

  建筑设计者对价值认知的任性是价值预先判断的非意愿即价值意志失禁的一种表现,其背后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极强的利己主义心态。在现代性思潮、消费价值观的影响下,建筑呈现出追逐商业资本利益的倾向,极具商业经济利益的利己主义倾向(即经济利己⑤)在建筑设计中的表现日渐突出,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就是其中的一种。此情境下的建筑设计是“任性”的建筑设计,是完成任务式的毫无灵魂可言的“形式主义化”设计,是单一利己价值的纯粹置顶,设计者价值认知的理性也因经济利己的束缚而偏颇。当设计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设计首要时,他便成为了亚当·斯密(AdamSmith)意义上的“经济人”,利己成为其行为的基本规定和根本目的[6](P191)。

  但这并非意味着设计者不能对建筑价值进行预先判断,此时的设计者仍然具备解释相关建筑价值取向的目的和结果的知识,以及在自身或他人行事时加以限制以使之与其保持一致的能力。但经济利己的智力干预导致建筑设计者的价值抉择能力受到了或内或外引起的极为强势的摆荡,使之并不能充分表达初始价值预判指导下的设计意愿。一方面,经济利己招致的设计者价值意志失禁是对建筑价值理性思考的颠覆,它使建筑设计表现出与市场经济的默契达成以及对利益的贪念,即便持有“财富不是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7](P18)的知识,却仍然背离了人文价值;另一方面,经济利己带来了“自我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横行,这使得建筑的价值意向性由群体本位主义转至个人本位主义。

  三、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路径

  建筑价值模糊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模糊本身,也不在于建筑价值原则、规范的抽象性,而在于价值模糊加剧了建筑价值的弱化、虚化,遮蔽了人性中的某些理性光辉,甚至招致了建筑价值困境。由于建筑的负价值具有“易循环性”,即如果建筑的负价值当事者没有受到制止或惩罚,那么其他正价值当事者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终将招致负价值行为的激进和泛滥。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首先需要从外在的社会层面的他律规制入手,但任何他律规制归根结底都需要人的尊重与认肯,所以,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同样离不开内在的伦理层面的自律机制。面对建筑价值模糊,需要积极从内外两个层面寻求对策,在社会他律与伦理自律都得以完善、提高的情况下,其消解才能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苗东升.模糊学导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张华夏,张志林.技术解释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3]陈先达.自由与任性[N].光明日报,2015-04-29(13).

  [4]卡尔·米切姆.通过技术思考——工程与哲学之间的道路[M].陈凡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8.

  [5]威廉·詹姆斯.论人类认识之盲点[M].郝瑞丽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2013.

  [6]林莎,邓春玲.“经济人”利己与利他行为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05(6).

  [7]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M].苗力田,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8]彭定光,周师.论马克思的权力异化观[J].伦理学研究,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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