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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发表论探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吴福春 (安徽省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安徽 安庆 246700) 这篇职称论文发表了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介绍了探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勘察成果就是探矿权的客体,探矿权的客体是智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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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发表论探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发布时间:2022-10-05 10:04 热度:

职称论文发表论探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吴福春

  (安徽省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安徽 安庆 246700)

  这篇职称论文发表了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介绍了探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勘察成果就是探矿权的客体,探矿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探矿权制度,探矿权和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

  摘要:探矿权是地勘单位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许可权.地质成果--各类有益的地质信息,是地勘单位投入地质工程取得的产品.对探矿权和地质成果的属性在有关文件和文献中都有不少规定和论述.对《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提出建议,则是作者的初衷. 本文从探矿权的法律关系入手,结合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国内外有关法规关于探矿权内涵的表述,探矿权是指寻找、发现矿体(矿床),确定其特征、地质环境和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的工作。探矿权对“土地”和“矿体”虽然具有物质依附性,但均未实现占有,且探矿权对土地、矿体的关系具有十分明显的不确定性。

  关键字:,探矿权,知识产权,物权,客体,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1-0000-00

  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权的基本框架:即矿权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矿业权分为探矿权与采矿权。

  关于什么是探矿权的客体,探矿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即探矿权是物权,还是知识产权?即探矿权法律属性是什么,当前学术界一个普遍的观点就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所以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他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笔者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探矿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探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矿产资源

  1、探矿权不是物权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即有权批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准许其在特定区块内从事某种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以查明该区块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并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时,产生了探矿权法律关系。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而其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财富,不但其他义务主体无从知晓,探矿权人自己也无从知晓。显然探矿权不可能具备物权的绝对权、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等物权的特征,就是说,探矿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2、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物权区别于债权及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这里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就已确定,而此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资料,还无从知晓,就是说作为物质资料的“矿产资源”还不存在,矿产资源也就不可能成为探矿权的客体。

  二、探矿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即勘查成果是探矿权的客体

  1、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

  探矿,顾名思义就是探矿权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矿种名称、赋存状态、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可选性等)和有无开采价值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对特定区块内有无矿产资源的客观反映。这种认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现有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

  2、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在实际工作中,原地矿部在1986年就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找矿成果奖”,对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发现重要矿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取得重大贡献的探矿权人予以奖励。可见,勘查成果也是一种科技成果。

  3、探矿权是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分为六种类型: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成果权。

  三、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探矿权制度

  1、取消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权利保证金制度

  依据物权理论建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向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人支付相应费用,有偿取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如果对取得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实质上就是对取得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这既不符合国家的科学技术政策,也不利于推动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

  2、建立探矿权成果保护制度

  探矿权和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而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所以必须建立探矿权保护制度,规定探矿权成果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项权利。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出现其它非常情况时,国家都可以对探矿成果权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权利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房文娟

  收稿日期:2014-12-5

  作者简介:吴福春 (1978年-) 男 ,汉族,籍贯:安徽省枞阳县,学历:本科;安徽省枞阳县地矿事务服务中心,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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