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生产力布局与航道管理建设,在航道建设标准、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危害;提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法治意识、科学规划
4006-054-00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0-05 10:09 热度:
航道管理与城市化建设的矛盾及对策浅析
吴建富
摘要 论述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生产力布局与航道管理建设,在航道建设标准、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危害;提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法治意识、科学规划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 航道管理 城市化 矛盾 对策
有关数据表明,目前世界上城市化平均水平是51%,发达国家高达75%以上,我国城市化水平只有47%。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加大城市建设投资,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沿海大开发区及城市化进城给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的大发展带来良好机遇,但在江苏、浙江、广东这些河网密布地区,也给航道管理带来了新问题,城市化与航道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跨河设施建设标准与城市建设成本之间的矛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河通航标准》(GJB139-2004)的规定,跨越航道建设桥梁等设施,其通航孔尺度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其平面布置应当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航道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批桥梁尺度,城市建设部门则从城市建设要求和建桥成本出发要建平桥,两方面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已有许多地方不理会航道管理部门的管理,擅自降低标准建设平桥,致使部分航道被截断,类似的事件许多地方仍时有发生。
二是城市建设与航道建设之间用地的矛盾。根据航道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航道边坡向岸内的一定范围内应当预留一定尺度的土地,以维护航道基础设施的永久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尽管交通行业部门屡屡制止和处罚,然而因多方面原因总是屡禁不止。
三是原有的航道规划与变化了城市生产力布局之间的矛盾。随着城市的扩展和功能区划的不断完善,大部分的厂矿企业逐步向城市外围迁移,许多市区河段,随着两岸厂矿企业的迁离,其水运价值大大降低甚至丧失,但其航道等级并未适时调整。一些城市外围工业区没有水上通道,企业的物资进出只能依赖于陆运,大宗物流运输成本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2.1 成因
(1)某些地方领导存在“长官意识”和“政绩意识”。他们为官一任,总想留下一些迥异前人的“标志工程”,无暇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同时,随着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日益发达,水运的地位相对下降,更使一些人认为,水运速度慢,周转环节多,将被其他运输方式取代,在城市中不必保留航道。
(2)航道规划未能与时俱进,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部分航道的等级明显偏高。部分航道应适当降低其等级标准,以节约紧缺的航道建设的城市建设资金。在这些航道上,如仍坚持原来的标准去审批桥梁等跨河建筑物,建设单位很难接受。
(3)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加大。快速便捷的市区交通需求使城市桥梁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许多县乡公路(含路上的桥)建设资金均是条块结合、联手共建的,建设资金的短缺与桥梁建设需求的扩张,造就了城市建设和航道管理的矛盾。
2.2 危害
(1)擅自降低航道标准或阻断航道,使航道“一丈不通,万丈无功”,先期投入的航道建设资金全盘浪费。如因城建需要阻断航道,迫使航道改道,另外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占用大量土地资源,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降低通航标准或阻断航道,也打乱了航道网络的整体布局,影响航道网络整体功能的发挥。
(2)临河建筑侵占航道,严重恶化航道通航条件,危及航行安全。同时违章临河建筑,不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不利于环境保护,临河建筑中的居民向航道内排放垃圾,难以监督和控制。这些垃圾既会造成城市航道淤积,也会恶化水质,还有许多垃圾漂浮于水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上述种种严重影响航道管理的秩序,损害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形象。
3.1 树立全局观念
水运作为重要的运输方式具有运输能力大、成本低、环境污染小、航道建设投资省等优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据不可或缺的位置。
国内许多城市非常重视水运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很好地处理了城市建设与航道建设的关系。江苏省在规划、建设和实施苏锡常发展战略时,同时规划、建设和实施苏南运河、苏南干线航道网整治的做法,使航道建设与城市功能的变化保持同步,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3.2 强化法治意识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但决不能为节省桥梁建设资金而无视航道管理法律法规,擅自降低桥梁的通航标准,即使航道规划确实存在不合理因素,也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修改,而后再按新的规划进行建设。
3.3 科学规划
(1)目前,苏南运河整治工程早已结束,太湖排洪骨干河道已开道,通榆河盐城段全线贯通,苏南五级航道网、泰东河拓宽工程、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苏港航道工程都已竣工投入使用,连申线东台至南通正在进行中。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优势并逐步实现现代化,为江苏省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壅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支撑。
(2)制定城市规划应注意与航道规划相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航道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沿航道街区的规划时,在航道两侧应制定规划控制线,航道边坡向岸内10m或从现有驳岸向岸内5m范围内不得规划任何建筑设施。事实证明,城建规划与航道规划完全可以相互协调,城市建设与航道互补可以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