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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如何完善法规建设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由国外提出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学习者要不断的吸收借鉴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的精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吸收借鉴,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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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如何完善法规建设

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社会责任如何完善法规建设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由国外提出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学习者要不断的吸收借鉴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的精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吸收借鉴,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企业法律论文。

  一、纠正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错误认知

  1.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思想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企业的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但是还是可以通过政府以及法律的规制让企业可以有效的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得企业在不会影响利润的同时能够兼顾到社会效益。

  2.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处于计划经济状态,在当时,企业办社会被广泛认同,企业天然有着强大的在社会层面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我们现在讨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办社会,是已经被摒弃的过时了的理念,新时代背景下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拥有着更广泛、更科学的内涵。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无论在理论探讨还是实践摸索时都应注意到的大前提,而为了走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特色化道路,接受更符合时代潮流的、更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无疑是必须的。企业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会同样反哺于社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是我国发展的一大助力。

  3.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国际化发展是时代所要求的,但这种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刚性固定的,使需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没有认真的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秉着民族自卑心理一味地认为外国的月亮更圆,不切实际地要求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和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无疑是失败的。

  4.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是在我国被普遍群众和众多企业都基本认同的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但问题是,我们不能将其与现代企业应履行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等同。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更大更广的概念,包含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在内,将二者等同无疑太过狭隘,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只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一个维度。如文章第一部分所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维度的认识都包含慈善捐赠但不仅仅包含。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理解应该是全面并且辩证、进步的,任何片面的、过时的说法都该被摒弃。追求经济利润,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是从始以来都被广泛认可的,因为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盈利。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的是,企业的追求利益的种种活动或者行为,与企业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之间,并不是矛盾而不能共存的。恰恰相反,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盈利行为时,抛弃过时的私利企业思想转变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思想,抱有积极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态度,时刻注意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这才是新经济时代背景下,想要进行科学的、人文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应该选择的光明道路。

  二、明确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的不足

  改革开放即将四十年,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扎根二十余年,我国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已经基本组建完成。这是体现在种种具体的法律法规中的。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条,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的是概括性规定。按照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维度来说,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法律法条内容则主要分散在以下几部法律中:(1)经济责任——《宪法》、《公司法》;(2)法律责任——《宪法》、《公司法》;(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4)顾客至上/客户导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5)员工发展/以人为本——《劳动法》;(6)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捐赠法》;(7)就业——《社会保障法》;(8)商业道德——《合同法》;(9)社会稳定与进步——《宪法》、《公司法》等。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维度来说,或多多少少地提到了各自维度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或交叉提到了其他维度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加上缔结的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和人权等方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构建了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个框架还只是一个框架,并不够“骨血丰满”,即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还是不够完满的。比如说新《公司法》中,第5条对企业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立法目的上的规定,第17条第1款,对企业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在体现了立法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的局限,即缺乏的可操作性,笼统的法律原则而没有相应的细则,使法官在实际应用法律时难以量化,造成司法局限。还有,《劳动法》中对劳资双方中的资本方的约束力度并不够强大,而对劳动方的保护也还是不够广泛而强有力,这也就难以维护大量农民工应得的权益;《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的约束也不够强有力,不能有效制止目光短浅的短期获利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等等。总之,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是有的,但是是笼统的,不具体的,缺乏操作性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将法条具体到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当前社会急需的。

  三、建立认证体系

  认证是一种评价程序,它要求生产的产品和生产的管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规和标准。而这种一定的法规和标准,正是我国现今所急需的。这个认证体系必须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一套认证体系,同时,它还必须能够和世界接轨。包括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环境认证等多个方面的全面的、被世界认可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认证体系,是确保我国产品出口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具体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要做到既符合国情又兼容世界;其次是扶持国内相关认证机构的发展,连线其与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合作,从而提高我国在认证体系方面的影响力。

  四、行业差异化定制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稳步而快速地发展,政府从“全能政府”逐步转变为有限政府,并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权力真空。而非政府组织就可以填补真空,可以有效地建立一个沟通和谈判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经济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现如今,宣传并推官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方面,行业协会还有其他非政府组织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发展差别很大,行业竞争激烈但是并没有一个较为标准的指标,因此要想在现阶段建立一个能够符合所有企业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不现实的。大型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因为具有更广泛的群众监督,更有力的媒体监督,不论是身为大企业的自身责任感驱使,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企业形象的保持,在其应该履行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相比较于小型企业的更追求短期利益的短视经营行为,他们要做的更好。这也可以反映出,由大企业牵头,根据各自行业的特殊性来差别化制定各行各业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标准,是切实可行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重视,联合拥有实际经验的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外相关行业的企业的或成功或失败的例子,参考国外各行各业行业协会的做法,共同构建,符合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合扎根我国的本土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立适合的、有效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我们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以此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五、重视思想道德建设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根本上说还是一种道德要求,现阶段还没有把它升为一种强制的观念和制度,即,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依靠的是企业中领导人的道德。我国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和个人的思想道德如果不能够在这一时期实现进步和发展,那么就会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对于脚踏实地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当受到企业的尊重和认可,这样对于无视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就会有压力,促进大小企业都能够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的中国的企业,首先要有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态度和意识,要自觉地为建立和谐美好的法制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不仅如此,态度到了就需要行动来践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法律,也是社会对企业提出的最低要求,企业应当和必须做到。在企业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不仅会形成企业自身的文化理念,还给外界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不仅应该摸索出正确的社会与企业的关系,还应该建立了符合时代的科学发展观;不仅追求了企业所要求的自身的经济利润,还完成了社会层面需要从企业得到的社会效益。

  阅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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