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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胡真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民商法是对人身、财产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法律是当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的法制方面的建设中不仅要对社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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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胡真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民商法是对人身、财产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法律是当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的法制方面的建设中不仅要对社会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对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也要重视起来。文章首先对现代民商法的含义进行阐述,对民法商法的定义分别进行了说明,又说明了现代民商法的重要性。接下来文章中指出了现代民商法的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分别是:先进性和局限性,又对其内容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712(2018)03-0017-04

  我国不仅有着逐渐成熟的法律法规政策,现在的社会制度也是很完善的。在约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和活动之际,民商法的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动和进步。尤其是最近这一两年来,我国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对民商法的研究进程也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民商法主要是对于人身、财产两个方面的约束,主要侧重于平等和自由,为的是使公民在社会活动中有一定的诚信合作意识。民商法在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过分的保护个人主义。所以对民商法先进性和局限性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则显得很重要,才能不断完善民商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一、现代民商法的含义及重要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的含义

  我国颁布的《婚姻法》《公司法》《物权法》等等,都是直接隶属于民商法。民商法,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构成的。何为民法?民法主要是指对社会中具有平等身份的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存在的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总称,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的。何为商法?商法主要是针对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于商人及其商业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整措施和策略分析,与民法相同,也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通常人们认为商法也属于民法,是民法的一种特别法和延伸法。但是他们俩还是有区别的,第一,他们约束规范的对象不同:民法主要是对民事主体,对于人身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商法是对商品交易、流通等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第二,他们存在的目的不同:民法要求的是公平;商法则要求的是诚信,比如《合同法》。

  (二)现代民商法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稳定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依据,也明确了我国未来在民商法文化中改革发展的方向。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重要性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先进性的重要性和局限性的重要性。先进性的重要性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应该加强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相对于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器官捐赠在临川应用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二,应该加强对公民和其他参与民商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人员的权利及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三,应该维持好以公平竞争、诚信为主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应该注重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重视民事主体,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局面。通常我们认为民商法文化主要就是民事权利中的权利,比如保护个人的劳动权、健康权等。所以在改进民商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要对个体的权利进行维护,还要重视起弱势群体的权利,处理好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在社会发展中,群体之间的层级逐渐开始分化,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就要更加的重视这些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群体之间已经存在的矛盾或者是即将要出现的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能力和经济水平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和进步,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各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缩小,相比其他发达国家,仍然远远不够,同时,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以及相关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仍然可以看见,分配的不公平和失衡,这不仅仅是由于私法秩序带来的,还是由于个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比如在劳动合同中,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大部分人没有充分理解什么是竞争,那么竞争形式就如同摆设。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现代民商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现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就是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自由竞争。这就说明,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发展的走向趋势就不能看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和方式了。

  二、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进步性的体现

  民商法在时市场经济的法律,从民商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法的发育成熟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我国在1995年到2005年之间迎来了快速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新型科学技术被引入,市场经济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中对于分工越来越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逐渐提高,社会格局由单纯的企业、群众逐渐转变为企业、群众、政府等等各类具有不同结构功能的组织群体。这也促使竞争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甚至群众与政府、企业之间都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合作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现代民商法的建立和出台,是基于社会中的垄断资本主义,其中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偏向资本主义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中,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应当侧重于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进行有效的利益分配,才能公平公正,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中寻求平衡点,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和策略。基于此,现代民商法的立法精髓应当表现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民商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相互的劳动关系,保护人民的自身利益,使人们在社会中享受到公平公正和自由,从而使社会能够良好的运行。民商法提倡合作和责任,这也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点,进而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也是现代民商法进步性的体现。民商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体现在其进步的精神上。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能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外贸经济的不断推进,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瞬息万变的,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内部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了更好地与时俱进,对相关人员和市场经济行为进行约束,现代民商法必须求变,不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进步。完善民商法才能使市场经济更好的正常运行、有序的运行,才能去调节市场经济的各种关系,维护社会这个大环境的秩序。在这个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中,有些商人则动了一些心思,利用这个复杂的背景,通过各种竞争手段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在商人竞争的过程中,使用一些正面的竞争手段是很好的,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些不正常的竞争手段,则会打破市场经济的稳定,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使个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面对这些不正常的竞争手段,则需要现代民商法去调节经济关系中各方面的利益,解决各种社会冲突。这就需要民商法能够去适应社会市场的变化,使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并能够针对的去解决问题。这就是民商法适用性的体现,能够针对当前的社会环境去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去面对不同角色之间的利益矛盾。

  (三)现代民商法的现代性人

  们总是会有自己的精神追求,主要体现在意识形态、法制建设,法律就成为人类对于精神方面的追求的一个体现。不同的时期对于现代的理解是不同的,而民商法的现代性在不同的时期体现的也不同,这个上面所提到的适用性有一定的相似。民商法的两个基本特征:平等自由和定义准确就体现了社会文化的现代性,这两个特征是相依相连的,民商法的平等自由和准确的定义是依据社会经济市场而定的。使民商法能够对每一个时期的市场都能够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民商法的现代性在其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方面都有严格的标准。只有充分体现出民商法的现代性和时代性,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营造出良好的社会市场经济环境,才能够使社会经济朝着一个良好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克服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及原因

  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比如说:不能有效的处理市场失灵、市场信息不对称、私法秩序对弱势群体有不利的方面、贫富差距不平衡等这些由于社会不稳定的情况而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从而使市场经济难以被控制住而带来的社会风险。民商法是一项基本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实现私权,它的基本形式是利用一些相关规定规范保护人身的私权。根据相关研究表明,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环境中,无法独立充分发挥其价值和功能,必须借助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辅助能力,这主要是由于在从近代民商法中向现代民商法的转变的过程中,没有完完全全的把存在的弊端进行改变,但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经济,现代民商法参考了近代民商法一些内容,如继续把全部主体设定为可以捍卫自身权利的理性人。这只是文字方面的规范,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现代民商法的执行能力程度还要依靠其他的能力,比如说判断能力、自身意识,个人的教育背景等等。

  这些因素可以直接影响到执行力,而执行力也会因为这些因素在每个行为或者个人身上的表现不同而造成比较大的差异,其结果相比预期的目标和效果而言,可能有一定的差距。从另一个角度上考虑,在民商法中,公平、平等是其重要的一部分,不仅要保证企业、工厂的经济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同时要做好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根据当前的社会形式和发展走向,人民群众一直处于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地位,数量众多,但是整体的经济地位不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只能处于弱势的地位。而一些社会地位比较高的企业为了能够得到更大的利益,就会使人民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就可以这么说,在一定的方面这些没有被保护的群体不属于被保护的范畴。这来源于对人的定义有误区,私法中对于“人”的定义与现实社会经济活动有误差,这就是现代民商法局限性形成的根本原因。

  四、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一)有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是法,只有一个国家大部分的人都有民商法的法律意识,才能在实际的社会经济中能够更好的进行经济方面的活动。在我国的目前发展建设过程中,要想建立一个有序的经济市场,就需要来不断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当代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目标。我国当前的人口数量已经趋于15亿,也正是由于我国人口数量的庞大,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的问题才日益凸现出来,基于此,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要解决市场失灵,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及时缩小贫富差距,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结束语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阶段,在建设过程中如何解决市场调节问题,如何解决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问题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稳定。在发展过程中,既要大力发展经济,也要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更大的个人利益,在生产的产品中加入各种违法的商品来谋取利润,还有的商家利用不正常的竞争手段来获利。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以及局限性,不可盲目极端,应该充分发挥其先进性,积极完善和改进其局限性,促使现代民商法能够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10-13.

  [2]袁荃.论浅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西青年,2016(17):121.

  [3]王硕.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5):25-26.

  [4]李悦.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情,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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