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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专利资助政策(2016年1月15日施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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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专利资助政策(2016年1月15日施

发布时间:2023-02-04 18:55 热度: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专利资助政策(2016年1月15日施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不存在任何纠纷。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申请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实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只能享有一次资助的原则,即在盟市一级获得过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自治区一级不再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经盟市审核,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七条 凡申请代理费的发明专利项目,必须出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及专利申请代理协议或委托书。所出具的代理费票据,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正式发票。
  第八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由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经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资助资金以转帐的方式划转到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发放。
  第九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包括:
  1、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本办法资助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2、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3、对初步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4、经审查批准予以资助的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将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并按程序通知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由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条 各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限的审查:是否为2001年以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2、申请金额的审查:是否为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三项中的一项;
  3、申请材料的审查:填写的申请表,非职务发明要有申请人本人签字,职务发明应有单位签章,申请表上要求的材料必须齐全;
  4、申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清晰、真实、可靠。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各盟市应当签署审查意见,填写《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是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资助金已经支付的要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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