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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作为一类特殊的专利,随着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广,标准必要专利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与专利的独占权利相结合,也就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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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

发布时间:2023-02-04 18:55 热度:

一文看懂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作为一类特殊的专利,随着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广,标准必要专利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与专利的独占权利相结合,也就拥有了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   因此,标准组织需要在两者间权衡:既要鼓励创新技术进入标准,使贡献者得到适当回报的同时;也要保护标准实施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作为惯例,国际标准组织都会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通常情况下都会要求专利权人做出对专利实施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也有的标准组织称为RAND(合理、无歧视)。   我国2015年公布的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默示许可制度,根据相关解读,默示许可制度主要为了防止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中,在标准实施后又通过专利“挟持”标准实施者,损害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利益。 默示许可制度一方面可解决专利“挟持”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将可能加剧专利“反劫持”的问题,即专利实施人故意拖延、逃避应该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也不利于技术创新。   随着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已经改变了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向国外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因此,可以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即标准参与方须做出FRAND许可承诺,从而平衡专利权人与实施人的利益。   欧盟委员会也在2017年的阐述欧盟标准必要专利的方法一文中提到,目前由于FRAND 的含义不清,存在不同的解释,使得授权受到阻碍,在估价原则上的争论尤其激烈。   因此,在确定FRAND专利许可费率问题上,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往往有不同观点,诉诸法院后,法官也难以直接根据标准组织的定义作为指引来解决纠纷。   对FRAND原则的解读   首先是公平、合理,该因素在不同领域,以及随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找到一种适用于所有场景的确定公平、合理费率的方案是很困难的,原则上,该费率水平应有助于该标准的推广,同时应保证专利权人在其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获得合理回报。考虑的因素包含专利的市场价值,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以及具有可比性的专利池中的许可信息等,还需要考虑该领域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累积许可费率不应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的某个比例。   无歧视,与公平、合理条款密切相关,不应独立理解,无歧视条款要求专利权人不应对同等交易的实施者给予不同的交易条件,并因此导致其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同等交易:买方相互竞争或者生产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在产业链中位于相同的位置;交易涉及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他们的其它相关商业特征没有本质差别。   此外,英国法院认为,FRAND费率的确定应只考虑交易本身,而不应考虑交易所处的环境因素。   一旦有个基准费率被确认,专利权人便不应要求获得更高费率,但也不应阻止其以更低费率进行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曾经以低于FRAND费率进行许可,后来的专利实施人不应被赋予要求获得“最惠待遇”的权利,即获得之前成交的最低费率的权利。   市场环境、市场参与者千差万别,且随时间变化而变化,交易条件也不尽相同,专利权人可能因该交易为首个许可交易,或双方有战略合作关系,或专利权人急于回笼资金等原因而在公平合理的基准费率基础上给予折扣,如果要求专利权人必须按照之前的最低费率给予后来者也是显失公平的。毕竟FRAND原则一方面要保障专利权人不能对专利实施人漫天要价,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分压低专利许可费,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回报,从而鼓励行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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