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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的应对措施

由于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社会知晓度较低,加之某些当事人尊重知识产权意识差,经常遇到被请求人在案件处理中不配合的情况,如:不签收法律文书、拒绝调查取证或不参加案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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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的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3-02-04 18:55 热度:

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的应对措施



由于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社会知晓度较低,加之某些当事人尊重知识产权意识差,经常遇到被请求人在案件处理中不配合的情况,如:不签收法律文书、拒绝调查取证或不参加案件处理等,这给案件审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专利执法中如何应对呢?关于行政执法中采用留置送达、调查取证等强制措施和缺席审理有哪些规定,又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1、关于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的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依法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国知局《专利执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关于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场;(2)、受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名或受送达当事人在场不明确表示是否签名、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名时;(3)、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如,邻居或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所在村委会代表(如,村主任或村委会其他成员)在场见证送达;(4)、必须在受送达当事人住所或办公场所;(5)、送达人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拒收日期、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留置送达在专利行政执法中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应对被请求人不愿意配合不参与案件处理的一个有效应对手段。   2、留置送达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据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其本质要义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视为送达。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互联网环境下电子送达方式探索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送达方式也在探索和创新之中。2017年7月19日,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注意要点进行了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遵照并加以运用,但要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2)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3)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决定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4)终局处理决定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文件送达,对于处理决定不能采用。    4、在专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当事人不配合的应对   被请求人除了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也经常采取拒绝调查取证,试图阻挠执法的情况。   根据《专利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专利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2)询问当事人和证人;(3)采用测量、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4)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主动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专利执法人员的权利,当事人不得拒绝,否则将会依据《治安管理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处理中,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产品拍摄的照片和取得的调查笔录拒绝签字,由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并签名后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5、缺席审理的法律规定   专利纠纷案件缺席审理与法院缺席判决类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专利执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因此,专利纠纷处理中缺席审理具有法律依据。   6、缺席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供证据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和正当怀疑。按照执法办法规定,专利纠纷处理中采信证据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有部分人认为被请求人不参加审理活动,就是放弃质证,可以按照请求人所举证直接做出决定,这种观点表面上看程序合法,执法人员具有主动调查取证权利,自然也是义务,同时也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执法人员根据经验明显知道某些事实要件的缺失将会直接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客观公正相距甚远时,应当及时对被请求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能及时充分举证的后果,在具体的处理案件时既要保持客观中立又要尊重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杜绝仅仅以请求人举证做出处理决定,不仅要对请求人举证进行核实和甄别,需要调查取证时一定要主动取证,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2)缺席审理处理决定与对席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处理决定送达和告知义务也应当完整有效。   对于缺席审理,执法人员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被请求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并保障被请求人的法律救济权利的充分行使。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申请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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