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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认定:职务发明到底归谁的权属认定问

职务发明的权属取决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 职务发明的权属应归于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该职务发明的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 判断发明人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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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4 18:55 热度:

职务发明的认定:职务发明到底归谁的权属认定问


职务发明的权属取决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   职务发明的权属应归于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该职务发明的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   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的关键,在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   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合作关系,发明人并未让渡对自己的劳动支配权,则没有理由将该不属于单位支配的劳动所创造出的技术成果,归属于该单位。   涉案专利 “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发明专利(ZL201210276305.6)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尔公司)、白建民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乐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马琳琳,上诉人白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马琳琳,被上诉人多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王小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尔公司、白建民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确认专利号为ZL201210276305.6,名称为“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归乐尔公司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用由多维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白建民为多维公司的员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白建民从2006年至2013年间一直担任兰州大学的教授,为兰州大学的员工,任教期间亦通过技术咨询服务给其他多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2.白建民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份期间内向多维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以兰州大学联系人身份提供技术开发委托服务,两者之间关于研发的往来邮件均是基于前述服务产生,并非如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基于事实的劳动关系产生。   乐尔公司及白建民共同答辩称: 1.白建民是兰州大学的教授,并非多维公司员工,多维公司不能作为白建民工作过的全职工单位或者临时工单位。 2.诉争专利技术是兰州大学以及白建民在与其他公司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并非在多维公司形成。 3.白建民和多维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咨询服务,两者之间是有一个咨询服务合同存在,白建民给多维公司提供的是咨询服务。   白建民与多维公司之间工作关系的性质应当以约定优先,而根据约定,白建民与多维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并且从双方实际所实施的行为来看,也无法得出双方就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已变更为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因此,多维公司以诉争专利与白建民在多维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为由,主张诉争专利系白建民的职务发明并要求将权属归于多维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   1.职务发明的权属应归于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该职务发明的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由此,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的关键,在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合作关系,发明人并未让渡对自己的劳动支配权,则没有理由将该不属于单位支配的劳动所创造出的技术成果,归属于该单位。   2.个人与用人单位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关系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的性质,应当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双方所实施的实际行为和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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