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发展的影响以及推动作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代理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创刊于1980年,是由中国金融学会主办、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社会科学类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国内统一刊号CN11-1268/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7248。内容涵盖中国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既展示国内权威部门、权威人士以货币信用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和动向,也推出实务工作者的研究体会和心得,力图全方位深刻反映国内货币信用理论、政策和实务的发展状况和成果,坚实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发挥研究专业领域的权威导向作用,为经济金融部门培养和发现新人服务。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它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照。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①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烈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②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通过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③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和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法治比较健全,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稳定,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机构国际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的《国际保付代理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于1999年推出《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法律越来越强调有效监管,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主要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向日常性监督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当局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是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大特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也不例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规模化和国际化、金融市场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立法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各国一方面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让渡或限制部分金融主权,促进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跨国金融服务的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就使其得以纳入统一法框架,催生出世贸组织金融服务贸易法。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国内法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繁荣,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国际金融惯例发展迅猛,目前已覆盖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广泛领域,特别是形成大批行业性金融监管惯例,有代表性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当局在实践中鼓励使用或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演变、组织间金融合作的加强以及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制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使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金融问题不断增多,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和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10年遍地开花的金融危机,不但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立法的缺陷,而且暴露出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滞后与低效,暴露出国际金融法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国际金融体制及法律制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国际层面上,鉴于在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制、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法制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究其原因,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立法更加贴近市场,因而引领着金融法制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蕴含的功能性监管等新理念、金融企业集团监管和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亦有潜在影响。

  第五,金融全球化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例如,经济全球化使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关联性不断提高,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协调性要求也就相应提高,从而为国际金融法研究创造了新的视角和空间。随着世贸组织法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国际金融法问题既可以通过世贸组织法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国际投资法问题相联通,也可以在世贸组织制度框架内形成、解决和发展。国际金融法与其他国际经济法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和协调关系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如刘丰名教授据此提出独到的国际金融法之三分研究法,将国际金融法解构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投资金融法三部分,建立起了既能反映学科的内在规律性、又能解决当今国际融资中复杂问题的新型国际金融法学体系。又如,针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的特殊生成机制,有学者对传统惯例理论进行突破,指出国际惯例也可以即时生成。

  此外,全球化下丰富的国际金融实践也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提供了不竭的源泉,实践中涌现出大量的金融法问题有待学界去探索、诠释和解答,这不仅具有推动国际金融法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导引国家金融开放和国际金融法制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

  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制之因应

  金融全球化为中国更深地参与世界经济带来了历史性机遇。而要抓住机遇,除了积极因应国际金融及其法制发展、努力融入全球化主流进程之外别无选择。事实上,伴随金融全球化的逐步展开和国际金融法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也驶入快车道,取得一系列重大进展。

  第一,立法步伐加快,初步建立起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中国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不到10年时间就出台了一大批金融法律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货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金融立法的规模化和系统化,为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成长奠定了基础。这是中国融入全球化的前提和保证。

  第二,法制观念更新,国内金融立法渐与国际金融立法接轨。顺应全球化的发展,中国金融立法走向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金融立法正迅速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反应市场经济要求。例如,逐步放松金融管制而强化金融监管,对金融资产的监管由重视规模转向重视效益,以增强本国金融实力、为迎接外资金融机构挑战做好准备;注意法律调节的张力和弹性,通过对金融交易惯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法律确认,使金融立法能够踩上金融市场变化的节奏;金融立法的科技含量、灵活性和创新性亦今非昔比,与全球化环境的兼容性和协调性明显增强。尤其是,在立法思路和内容上大多体现了与国际金融统一法的衔接,如在政策和立法取向上由单纯强调安全转向安全与效率并重,以响应世贸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倡导的有序金融自由化之目标;在金融市场准入(由许可制转向注册制)、金融信息披露等制度设计上则体现了公平无歧视、竞争机会均等、透明度等国际金融立法的原则和理念。这一方面是中国加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结果;另一方面则与中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后发优势有关。

  第三,广泛参与国际金融合作,推动国际金融法制改革。亚洲金融危机虽然没有对中国造成大的冲击,但已充分证明国际金融环境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对国际金融环境的改善起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多边等各种层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倡导国际金融体制更新和法制改革,以人民币不贬值和出资等实际行动配合金融危机的国际救援,在促进国际金融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金融法制虽然进步不小,但问题也不少,最突出的是金融法制发展滞后于金融改革进程:不仅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如缺乏政策性金融法和针对金融创新的立法,缺乏有关金融机构关停并转、不良资产处置、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市场退出法;缺乏规制洗钱、网络金融犯罪等方面的金融立法,而且立法层次低,现行金融法规范以部门规章和行业性文件为主体,金融法律法规的数量仅占一成左右;金融执法也存在执法主体不明、执法程序不严、处罚手段不足、执法监督不力等弊病。从国际层面看,我们也必须承认,目前某些国际金融法规范的生成及效力还存在一定问题,国际金融秩序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恃强凌弱的原始性,国际金融服务市场的弱势群体———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和利益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在21世纪的道路上,中国不仅应继续加强本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而且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亚太国家的对话和交流,积极参与世界货币金融问题的决策过程,努力撼动和改变不合理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影响国际金融法制的发展方向和进程,推动公平合理、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有利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而这反过来又将促进金融环境的优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发展的影响以及推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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